产品认证

公司现主要开展:CCC强制性产品认证、CQC自愿认证、CB检测、CE欧盟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批型、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ISO···

高压试验

公司现主要开展:CCC强制性产品认证、CQC自愿认证、CB检测、CE欧盟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批型、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ISO···

变压器试验

标准化融合

新能源实验

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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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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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6-04-01

    关于征集电容器组断路器专题技术组成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解决电容器组断路器投切涌流与暂态过电压抑制不足、同步关合技术尚不成熟等行业共性技术难题,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经研究,中关村智能电力产业技术联盟开关技术专业委员会决定组建“电容器组断路器专题技术组”(以下简称“技术组”)。技术组致力于凝聚行业共识,整合“产、学、研、用”各方资源,系统性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标准研制与成果转化。现面向全行业公开征集技术组成员,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技术组定位与目标技术组定位为电容器组断路器领域的技术协同平台,聚焦投切可靠性提升、设备智能化、标准体系化三大方向,推动电容器组断路器从“满足基本功能”向“高性能、智能化、标准化”转型。核心目标是通过行业协作,推动精准投切技术应用,提升投切可靠性,促进智能运维技术落地应用。二、主要工作方向(一)行业研究与发展报告编制系统开展电容器组断路器运行情况调研,面向电网运维单位、设备制造商、检测机构等,征集设备在投切过程、控制方式、故障类型、运维模式等方面的典型技术现象与深度运维需求。基于调研数据,技术组将编制并发布《电容器组断路器运行技术白皮书》,全面呈现设备运行现状、技术痛点及未来提升路径。(二)关键技术标准研制与体系构建组织研制控制装置接口与通信协议、同步关合技术、状态监测与诊断、电容器组投切试验方法等方向的关键技术规范、指导性文件,并推动成果的应用实施与体系完善。(三)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应用组织开展高性能操动机构、同步控制器、状态监测装置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动技术成果向工程产品转化,总结形成可复制的典型应用模式。编制典型应用案例集,促进创新技术规模化推广。(四)技术交流与成果共享定期组织专题技术研讨会、标准宣贯会、成果推广会,设立研究成果发布、运维经验与技术创新案例分享等环节,促进技术成果共享与行业协同创新。三、申报要求(一)基本条件申报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秉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参与工作,有较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技术组成员职责。(二)专业背景长期从事断路器、无功补偿设备、高压电器、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智能控制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运维、标准制定或管理工作,在电容器组断路器或相关投切设备方面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或突出的研究成果。(三)资历要求原则上应具有副**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技术/管理负责人职务,或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专业影响力的技术骨干。对确有专长、业绩突出的青年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四、申请方式(一)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技术组成员采用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申报人需填写《电容器组断路器专题技术组成员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二)材料提交请于2026年5月15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申报表扫描件(PDF格式)及可编辑的Word文档,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wangdan@eptc.org.cn。邮件主题请命名为“电容器组断路器技术组申请-单位-姓名”。(三)遴选与聘任中关村智能电力产业技术联盟开关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专业领域、地区分布、单位代表性等因素,择优确定技术组成员初步名单并予以正式通知。五、联系方式中关村智能电力产业技术联盟开关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联 系 人:王丹  联系电话:13501231985电子邮箱:wangdan@eptc.org.cn点击下载通知文件关于征集电容器组断路器专题技术组成员的通知附件:电容器组断路器专题技术组成员申请表转:电力技术协作平台

  2. 2026-04-01

    关于举办2026年(第九届)新型配电系统技术大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电网高质量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系列部署,加快推进配电网柔性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支撑分布式新能源与新型负荷**接入,构建安全**、清洁低碳、柔性灵活、智慧融合的新型配电系统,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关村智能电力产业技术联盟定于2026年6月4日至5日在北京联合主办2026年(第九届)新型配电系统技术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一、会议主题及设置大会以“承策启智˙配网焕新”为主题,设置主旨报告、专题技术报告、新型配电系统建设经验分享、供电可靠性提升专题沙龙、配电领域创新成果路演、智能配电设备互动体验区。二、会议时间及地点报到时间:2026年6月3日  10:00-22:00会议时间:2026年6月4-5日会议地点:首都国际会议中心(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裕东路55号院)三、参会人员会议将邀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地(市)电力公司、电力科研机构、电力设计院、高等院校以及国内外从事配电设备研发、制造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技术管理人员。四、会议注册(一)报名费用中国能源研究会电能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关村智能电力产业技术联盟智能配电专业委员会委员、电力科研院所及供电公司免费;中关村智能电力产业技术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EPTC电力技术协作平台专业协作单位限1人免费,免费名额外人员2000元/人;其他单位3000元/人。会议期间不安排接送站和住宿,食宿自理。(二)报名方式请各位参会代表于2026年5月28日前通过手机扫码报名。如需入住会议酒店请查看附件3:住宿酒店推荐。(三)缴费方式会议费可提前汇款或现场交纳,汇款信息如下:开户名:中国能源研究会开户行:北京银行西客站支行账  号:0109 0336 2001 2011 1041 492行  号:313100000520提前汇款请在5月28日前完成,汇款时请注明“2026年(第九届)新型配电系统技术大会+姓名”。五、大会联系方式杨    琦  13911250731(参会咨询)曹    玥  18510001580(商务合作)张伟豪  18518354192(嘉宾邀请)高得才  13810047215(会议统筹) 点击下载通知文件2026年(第九届)新型配电系统技术大会通知附件1.拟定会议内容2.演讲议题申请表3.会议酒店推荐转:电力技术协作平台

  3. 2026-04-01

    关于702105类别燃气燃烧器具(清单产品)节能环保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企业: CJ/T 451-201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于2026年1月23日作废,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近期对CQC61-445151-2015《燃气燃烧器具(清单产品)节能环保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的认证类别是:702105,现将规则修订及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则主要修订内容1、商用燃气灶具环保认证依据标准CQC/PV11033-2026代替CJ/T 451-2014;2、修改附件1-4.1认证单元划分中“空气供给方式”的描述。二、 执行新标准要求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2、 对于已获证的产品,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认证申请人即可向CQC提交证书换版申请。本次换版无需补做差异试验,经CQC评定合格后即可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3、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27年2月28日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将予以暂停。2027年5月31日前仍未完成换版工作的证书,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4、各相关实验室应尽快向我中心报备所具备新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CQC产品认证二部已经开始使用更新后的认证规则受理该产品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认证二部工程师联络。联系电话:0571-88371701,010-8388629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6年4月1日

  4. 2026-03-20

    关于《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认可表述规范》(草案)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实验室及人员: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国认监发〔2025〕2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已组织完成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认可表述规范》的编制工作(计划编号:2024RB003),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对本文件有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并于2026年4月15日前反馈至CNAS秘书处。联系人:王阳电话:010-67105353Email:wangyang@cnas.org.cn附件:1.RBT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认可表述规范》(征求意见稿)2.RBT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认可表述规范》编制说明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

  5. 2026-03-05

    ISO 14001新版将至!标准核心变化及换版指南

    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是全球领先的环境管理体系(EMS)标准,2015年发布ISO 14001第三版至今已过去了10年,新版ISO 14001:2026标准目前处于国际标准最终草案阶段(FDIS),预计于2026年4月15日发布。本文解读ISO 14001:2026 标准核心变化、换版时间节点以及组织可以开展的换版准备工作, 供行业同仁参考。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是全球领先的环境管理体系(EMS)标准,自1996年**发布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截止目前ISO 14001已在170多个国家得到应用,我国EMS证书的数量已超过59万张。ISO 14001提供了一个实用且灵活的框架,可帮助组织了解并管理自身的环境影响、提高合规性、提升环境绩效、降低成本并提升组织声誉。ISO 14001标准一直在定期进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并增强标准的适用性,自2015年发布 ISO 14001第三版已过去了10年,新版ISO 14001:2026标准目前处于国际标准最终草案阶段(FDIS),并预计于2026年4月15日发布。即将推出的ISO 14001:2026 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提供了更清晰的结构、更详实的指导以及与当今环境方面的热点话题(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资源效率)更紧密的契合。新版标准的内容更易于理解和实施,并能与其他ISO管理体系标准无缝整合。本文带你看懂:ISO 14001:2026 标准的核心变化、换版时间节点、组织可以做的换版准备工作,一文厘清换版思路。1ISO 14001:2026的主要变化下面从修订范围及主要变化方面给大家做一介绍。(一)修订范围根据ISO/TC 207/SC1决议,本次ISO 14001的修订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1、纳入最新ISO管理体系标准要求为了ISO管理体系标准之间的兼容,方便组织对不同管理体系进行整合,2012年ISO发布了管理体系标准(MSS)的高阶结构(High Level Structure,简称HLS),2022年ISO将MSS HLS变更为协调结构(Harmonized Structure,简称HS),HS相对于HLS发生的主要变化包括:(1)删除术语“外包”(2)条款4.1/4.2中增加气候变化相关内容;(3)新增条款6.3变更的策划;(4)用“文件化信息可获得”代替了“保留”或保持文件的表述;(5)将外包过程,扩展为“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6)审核方案增加了文件化要求(7)管理评审的输入内容均变为“要求”,输入内容由“应考虑”变更为“应包括”(8)第十章子条款顺序的变化2、澄清与关键主题相关的标准要求,通过以下方法:a) 在标准附录A中增加指南性内容;b) 对标准中现有的要求进行重新表述,必要时可添加注释或采用其他方法,以使要求更加清晰,但不得增加任何新的要求。(二)主要变化1、标准结构上的变化ISO 14001:2026在标准结构上与ISO 14001:2015比没有大的变化,按照ISO MSS HS,标准正文仍是10个章节,要求类条款仍然是从第4章到第10章,只是在子条款上发生了些许改变,包括:(1)新增6.1.4 风险和机遇:将ISO 14001:2015标准中6.1.1中内容拆分出来;(2)新增6.3 变更的策划:MSS HS中新增加的条款;(3)9.3管理评审的内容增加了三个子条款编号,使该条款内容**逻辑性:9.3.1 总则、9.3.2 管理评审的输入、9.3.3 管理评审的结果;(4)条款10中子条款顺序变化:删除ISO 14001:2015中10.1总则,条款顺序变为:10.1 持续改进、10.2 不符合与纠正措施。另外,因为新标准变化不大,ISO 14001:2026标准不再保留附录B。2、术语、定义上的变化按照ISO的规定,所有管理体系标准中的术语均需包括HS中的20个术语及核心定义,因此,ISO 14001:2026的术语相对于ISO 14001:2015标准,主要变化是:(1)新增术语:方针;(2)删除术语:外包、风险;(3)术语“相关方”增加了并列的同义词“利益相关方”。3、标准要求上的变化本次ISO 14001修订,在修订范围上已经明确了修订除了HS带来的新要求外,没有其他要求上的变化,这些新要求主要体现在:(1)明确了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时应考虑的外部环境状况一是组织在识别其所处环境的外部议题时,应认识到这些外部议题应包括能够影响组织或被组织所影响的外部环境状况,如:污染水平、自然资源的可获得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或生态系统健康。二是组织在识别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时,应认识到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可能会涉及外部环境状况,如污染水平、自然资源的可获得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或生态系统健康。(2)强调对变更的管理新增子条款6.3 变更的策划:要求组织有变更的需求时 ,应以策划的方式来进行变更,且应对变更进行管理,以避免或减少因变更可能带来的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影响 ,实现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另外,在附录A中也增加了相应指南性内容。(3)强化对相关方的控制或影响对相关方的控制或影响由原先的“外包过程”扩展到“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需要进行控制或施加影响的相关方,从组织的过程外包方扩展到组织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所涉及的相关方,即组织应确保对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有影响的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得到控制或被施加影响。说明新版的ISO 14001对相关方的影响力度更加强化。(4)强化内部审核方案管理组织定期开展内审是其自我发现问题的一个重要渠道,而内部审核方案的制定则是开展有效内审的基础,因此,新版标准在原标准要求组织建立内部审核方案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内部审核方案需要形成文件的要求,以证明内部审核方案的制定是符合标准要求的。(5)明确管理评审的输入信息2015版ISO 14001标准中要求组织在开展管理评审时, “应考虑”标准中所列的信息,那么组织可能对某些信息不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信息;而2026版ISO 14001标准将这一内容改为了强制性要求,即组织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标准中所列的信息。  4、针对关键话题对标准要求的澄清ISO 14001:2026标准在一些关键话题上(如业务过程和管理体系整合、风险和机遇、生命周期观点、对外报告、组织文化、员工参与、供应链、ISO 14002等),通过在标准中重新表述要求、增加注解以及补充附录A中的指南性内容等方式进一步阐明了标准的要求,更利于标准使用者对标准的统一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应用。2换版要求根据国际认可论坛(IAF)编制的强制性文件“ISO 14001换版要求(草案)”中的规定,ISO 14001:2015转换至ISO 14001:2026的转换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以ISO 14001:2026标准发布月的最后**起算,目前来看,ISO 14001:2026发布月的最后**预计为2026年4月30日,那么换版过渡期间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为:(1)标准发布月最后**起的6个月(预计2026年10月30日)内,认可机构应做好对ISO 14001:2026标准的认可准备,可以受理认证机构的换版认可申请;(2)标准发布月最后**起的9个月(预计2027年1月30日)内,认证机构应做好依据ISO 14001:2026标准开展认证的准备(如新旧标准差异分析、认证人员的培训、换版计划、认证机构文件修订完善等),可以受理组织的换版及新版标准认证申请;(3)标准发布月最后**起的12个月(预计2027年4月30日)内,认可机构应完成对认证机构的ISO 14001:2026的换版认可工作;(4)标准发布月最后**起的18个月(预计2027年10月30日)后,认证机构新颁发的ISO 14001初次认证证书必须以ISO 14001:2026为认证依据;(5)标准发布月最后**起的三年(预计2029年4月30日)后,ISO 14001:2015版认证证书将不再有效。注:以上时间节点来自IAF的“ISO 14001换版要求(草案)”,最终请以IAF发布的正式换版要求文件为准。3建议组织采取的行动从前面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ISO 14001:2026相对于ISO  14001:2015版标准,所发生的变化非常有限,标准的核心结构和意图保持不变,三年的过渡期为组织有效管理标准换版提供了足够的时间,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一变化对组织所造成的干扰。因此,建议已持有ISO 14001 EMS证书的组织可以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来完成ISO 14001标准的换版。在向认证机构申请换版前,组织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识别其现有EMS与新版标准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尤其是体系文件;(2)根据组织自身的情况及换版需求制订一个换版计划;(3)对与EMS有效性有关的人员提供适宜的新版标准要求的培训,包括最高管理者在内的各层次管理者、体系推进人员、内审、其他相关人员(如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采购、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人员等)(4)将差距部分补充、完善、更新,以满足新版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和机遇的确定,标准所需过程的建立、完善,标准所要求的文件的创建、完善;保留体系运行的记录;(5)以新版标准为依据开展内审,并按新版标准完成管理评审。对于准备新申请ISO 14001认证的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用2015版还是2026版ISO 14001标准;新版国标GB/T 24001发布之后,建议组织采用新版标准进行认证;2027年10月之后的EMS新认证项目,应采用ISO 14001:2026为认证标准。注:ISO 14001换版应满足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管理体系标准换版工作要求。

  6. 2026-03-05

    【培训】关于开展CNAS认可实验室内审员培训班的通知(4月16-17日 杭州)

    各相关企业:为帮助相关企业及实验室人员及时了解检验检测行业最新政策,精准掌握认可准则及最新应用说明的要求,同时助力培养和配备符合CNAS认可实验室要求的管理与内审人员,提升其对认可标准准则及相关说明的理解能力和内审实操能力,推动实验室实现规范、有效、安全运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决定在杭州地区开展相关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课程名称CNAS认可实验室内审员培训班。二主要内容1.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2.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3.CNAS-CL01-G001:202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4.CNAS-GL011:2025《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5.***实验室参观学习。三培训对象1.各企业检测/校准实验室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技术人员等;2.希望深入了解学习相关标准和规则的人员。四培训时间2026年4月16-17日(16日9:00开始上课,17日16:00结束)。五培训地点杭州(详细地址以培训通知短信为准)。六相关培训费用1.培训费:2000元/人(不含住宿);2.培训费:2400元/人(含4月15日一晚住宿);3.培训费:2800元/人(含4月15日、4月16日两晚住宿);以上费用含培训费、考试费、教材费、午餐费、证书费。七缴费方式学员可通过现金缴费或对公银行转账汇款。若选择汇款缴费,请汇入以下账号,并在报到时提供汇款底单复印件。全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望江东路支行账号:1202003819100888886八联系方式联系人:罗鹏程联系电话:0571-88371715,13588345593邮  箱:luopengcheng@cqc.com.cn九注意事项1.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正式培训通知;2.报名请扫描报名二维码填写相关信息,培训时请带身份证、转账复印件(公对公转账);报名二维码3.如遇特殊情况,培训时间顺延,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7. 2026-02-26

    关于投影机节能认证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企业:GB 32028-2025《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将于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将代替GB 32028-2015《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对涉及此标准的认证规则CQC31-452425-2025《清单电子产品节能认证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涉及业务小类号701054。现将换版方案相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新版规则主要变化如下:1. 更新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2. 认证依据由GB 32028-2015变更为GB 32028-2025;3. 更新了关键件清单的描述。二、标准换版要求: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1日前,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按GB 32028-2015或GB 32028-2025申请节能认证证书。自2026年7月1日起,不再颁发GB 32028-2015标准的证书。2. 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我中心提交转换认证证书标准的申请,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6年7月1日后、**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完成,2027年7月1未完成的,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的认证证书;2027年10月1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的认证证书。3. 对于新版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4. 原702104小类下的节能证书,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换版。即日起,我中心产品认证一部开始受理新版标准的认证申请,企业可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www.cqc.com.cn)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一部工程师联络:许 登 010-83886351封 谦 010-8388630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6年2月26日

  8. 2026-02-26

    关于开展CCC试点产品追溯标志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获证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充电宝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试点改革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7号)要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起始时间2026年3月1日,在“产品认证业务在线申办系统”(简称“产品认证系统”)开通追溯用二维码下载功能。在“认证标识发放管理系统”(简称“标识管理系统”)开通CCC标准规格追溯标志的申领服务。二、实施安排试点产品在CCC证书有效且满足认证要求的前提下,可使用印刷/模压CCC标志或标准规格CCC标志。(一)印刷/模压CCC标志二维码的获取与使用1.2026年3月1日起签发的试点产品认证证书,可登录“产品认证系统”下载所签发证书对应的CCC标志二维码。试点产品领域新获CCC认证证书的产品,应根据国家认监委公告要求标注CCC追溯二维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在2026年3月1日前签发的试点产品领域CCC认证证书,获证组织应在2027年3月1日前完成二维码追溯标志的标注。重点关注:1.印刷/模压CCC标志二维码采用“一证一码”,获证组织应确保获证产品、CCC证书与二维码的正确对应,即:CCC证书对应的二维码仅可标注在该证书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内。2.CQC提供二维码下载,获证组织应根据本企业印刷/模压CCC标志所采用的不同制作工艺,对二维码进行尺寸设计识别测试,确保二维码可有效识别和读取后,根据二维码尺寸确定CCC标志高度(CCC标志不得变形使用),即在CCC标志图案右侧同等高度标注追溯二维码,二维码应与CCC标志图案不可分割。(二)标准规格CCC标志的申领与使用1.2026年3月1日起,试点产品获证组织可登录“标识管理系统”在线申领带有追溯二维码的标准规格CCC标志。标准规格追溯CCC标志采用“证标对应”的申领方式,即:单一申请证书所申领的CCC标志仅可标注在该证书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内,CCC标志不得在不同CCC证书间混用。2. 标准规格追溯CCC标志规格尺寸  三、联系方式请相关获证组织提前做好规划,其他问题欢迎致电咨询。业务咨询电话:010-83886132 010-83886656联系邮箱:cqcbz@cqc.com.cn 附件:国家认监委公告2025年第27号

  9. 2026-01-21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认证规〔20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能源局、邮政管理局,各绿色产品认证机构:为加快构建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名称修改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2025年1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章 总 则**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以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全部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推动绿色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绿色产品推广使用等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信息平台,发布绿色产品相关政策法规、产品目录、实施机构、认证依据标准、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结果及采信状况等信息,发布绿色产品相关**案例,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框架内进行。第二章  认证体系第八条 根据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产业基础、消费需求,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实行分类认证管理,包括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第九条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系列标准划分具体产品类别。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每类绿色产品,设立一项全项认证。对尚无全项认证或者全项认证不能满足行业管理或者市场需求的,可设立分项认证,包括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单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一项绿色属性,每类产品每项绿色属性设立一项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两项及以上绿色属性,每类产品设立一项多属性分项认证。第十二条 对于同类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分项认证应当形成绿色属性梯次。全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分项认证要求。多属性分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单属性分项认证要求。第十三条 同类绿色产品相同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相互协调,便于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之间、不同分项认证之间相互采信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第十四条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符合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能力。第十六条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绿色产品标准负责。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与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认证、检测结果负责。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为不同法人时,双方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建绿色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分设相应领域的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绿色产品认证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为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绿色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标准等技术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和用户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第三章 认证实施第十八条 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绿色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并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认证委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第二十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检查员,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完成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专业技术能力持续符合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告。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采取设立风险基金或者投保等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第四章 认证证书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基本格式,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条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规格;(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获证产品绿色属性关键指标认证信息;(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第三十一条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上注明认证证书信息的查询渠道。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第三十三条 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具体样式如下:(一)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标识样式(二)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标识样式    需要标注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材分级认证标志等其他识别信息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四条 绿色产品标识通常为绿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注后应当清晰可识。第三十五条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识。对同时获得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绿色产品,仅需标注全项认证标识;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标注全部认证机构标志。第三十六条 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者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获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印制、模压等任意制作工艺,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以及说明书、合格证、光盘等随附文件的适当位置加施绿色产品标识,同时也可以在操作系统、网络销售平台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产品标识。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当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其正确加施、标注和使用。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于企业名下。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绿色产品的采信,并依据职责对绿色产品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认证全过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开。第四十一条 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以及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10. 2026-01-21

    四问+一图,读懂《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深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潜力,带动重点行业领域减碳增效和绿色低碳转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零碳工厂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设零碳工厂和园区。零碳工厂作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一种新模式、新形态,强调通过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管理优化等系统减排措施,充分挖掘减排潜力,实现厂区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持续降低。零碳工厂不是**的“零”二氧化碳排放,而是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允许下,实现应减尽减并持续改进提升,保持工厂二氧化碳排放最低。引导工业企业试点建设零碳工厂,对于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为零碳工厂建设奠定良好基础。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广东、贵州、陕西等地区通过发布建设指南、评价指标体系等文件,探索开展(近)零碳工厂试点,已发布百余家(近)零碳工厂名单。有关行业协会、机构等依据零碳转型、碳中和等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实施零碳工厂评价技术规范、零碳数据中心评价技术规范等30余项团体标准,指导本行业领域开展零碳工厂对标建设和评价等工作。零碳工厂是一个新生事物,各方面的认识还有较大差异。建设零碳工厂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能源结构、工艺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路径、工作进展和实施难度差别较大。在零碳工厂建设过程中,还面临着评价要求不统一、关键技术有待验证、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薄弱等问题困难,亟需加强方向指引和技术指导,激发企业节能降碳内生动力。为加强引导、凝聚共识,我们研究编制了《指导意见》。二、《指导意见》的编制过程是怎样的?2025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赴陕西、青海、四川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并多次组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召开座谈会,摸清零碳工厂建设与应用现状,并就建设目标、建设路径等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成立编制组,起草《指导意见》初稿。考虑到零碳工厂建设涉及诸多领域、多个方面,就《指导意见》征求相关部委、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相关企业意见,并按照要求完成政策文件相关审查评估。最终发布的《指导意见》是充分汇集各方意见并达成共识的结果。三、《指导意见》主要包含哪些内容?《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建设路径、工作要求四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以全产业链提质增效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为主线,坚持因业施策、创新引领、稳妥有序,强化政策牵引、标准供给和市场驱动,加快绿色能源与现代制造深度融合,加快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绿色化与智能化深度融合,推动工业企业生产技术变革和生产方式优化重构,大幅降低碳排放,做强绿色制造业,发展绿色生产力,构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二是主要目标。实施分阶段梯度培育,提出自2026年起,遴选一批零碳工厂,做好标杆引领;到2027年,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培育建设一批零碳工厂;到2030年,逐步拓展至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行业领域,探索传统高载能产业脱碳新路径。三是建设路径。包括健全碳排放核算管理体系,实现科学算碳;加快用能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实现源头减碳;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过程脱碳;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分析,带动全产业链协同降碳;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智能控碳;开展碳抵销和信息披露,实现零碳并持续改进。四是工作要求。包括强化组织实施、完善零碳工厂建设标准体系、推广节能降碳综合服务三个方面。四、关于抓好《指导意见》落实,下一步有何考虑?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做好《指导意见》宣贯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高质量推进零碳工厂建设,为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零碳工厂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梯次有序推进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鼓励政府、企业、市场等多主体协同创新,探索零碳工厂建设的有效模式,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利用多种政策手段支持零碳工厂建设。二是完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零碳工厂通用要求等基础通用标准以及分行业零碳工厂建设指南与评价导则,加强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加快制定针对行业/企业、工序/单元、产品、项目等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方法指南,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等相关标准。三是推广节能降碳综合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服务机构等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供需对接、标准研制、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等公共服务。培养引进既懂国际规则又懂碳达峰碳中和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逐步健全绿色低碳转型市场化机制,推动零碳工厂建设在绿色消费、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等领域中的应用。

  11. 2026-01-21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执行新版标准和认证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小功率电动机所依据标准GB/T 14711-2025《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25年05月30日发布,并已于2025年12月01日起实施,替代GB/T 14711-2013《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旧标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对此标准涉及的《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CQC12-000001-2020)进行了修订,现将认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及执行新版标准和认证规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1、认证依据标准换版,由GB/T 14711-2013换版为GB/T 14711-2025。二、 执行新版标准和认证规则的要求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可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CQC根据企业获证情况及认证规则、新旧版标准差异制定换版方案,经合格评定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3、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6年12月0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CQC将暂停旧版标准证书;2027年02月28日仍未完成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的,CQC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4、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5、各相关检测机构应及时向CQC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包括资质认定及认可等)。三、 联系方式CQC产品认证四部已经开始使用新版规则受理该产品的认证申请,企业可通过CQC官网(www.cqc.com.cn)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四部工程师联络。联系电话:010-83886934、010-83886047。附件:关于GBT 14711-2025小功率电动机标准换版实施方式的决议  

  12. 2026-01-09

    关于修订风力发电机组用风轮叶片认证规则(030015类别)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近期对CQC34-461315-2015《风力发电机组用风轮叶片认证规则》进行修订,涉及业务小类号030015。具体修订信息及要求如下:一、规则主要修订内容1. 修订6.1章节样品要求相关内容;2. 增加6.2章节风力发电机组用叶片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及对应的“附件2风力发电机组用风轮叶片型式试验要求”;3. 增加6.6章节型式试验判定相关内容;4. 增加“11.1 认证证书”、“11.2.2.2 申请程序”、“14 认证责任”、“15 技术争议与申诉”的相关内容 ;5. 修订“12.2认证标志的加施”的表述;6. 修订“11.4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的表述;7. 删除认证依据标准IEC 61400-22:2010和IEC 61400-1:2005;8. 修订“附件1 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的表述;9. “依据标准”章节更名为“认证依据标准”;10. 增加认证依据标准IECRE OD-501-1:2017;IECRE OD-501:2022、IECRE OD-501:2025;11. 认证申请人统一为委托人。二、实施要求1. 自2026年1月31日起,CQC将采用修订后的实施规则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CQC新能源产品认证部相关工程师联络。联系人:田东  联系电话:156006573392. 本次修订不涉及已发证书的变更。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5年1月7日

  13. 2026-01-09

    关于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绿音认证依据标准和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CQC1664-202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绿音认证技术规范》和CQC16-448109-202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绿音认证规则》已于近日完成修订,修订前后规则编号及名称不变,涉及产品认证业务类别:008080。现将上述文件修订及实施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主要变化内容1.CQC1664-202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绿音认证技术规范》增加“附录M 智能坐便器绿音指数评价要求”;2.CQC16-448109-202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绿音认证规则》的适用范围增加智能坐便器。二、 实施要求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心按修订后的技术规范和规则实施认证。2.现有008080类证书持续有效,本次修订不涉及差异项目测试及证书转换。三、 联系方式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二部工程师联络。既有业务联系方式:林朝熠 010-83886590;新增智能坐便器联系方式:李继超 010-83886387;王弋戈 1552950922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6年1月6日

  14. 2026-01-09

    关于修订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规范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认证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近期对CQC/SC11001-202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规范》和CQC83-831101-202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涉及业务小类号:811001。现将修订及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1.审查内容增加了可测量的服务绩效指标;2.认证模式增加顾客调查;3.证书暂停的要求调整为: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由于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二、实施要求1.自2026年1月19日起,CQC将采用修订后的实施规则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2.现有上述业务的证书持续有效,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规则换版。三、 联系方式具体事宜请与CQC上海分中心工程师联络,联系电话:021-60133077。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26年1月5日

  15. 2026-01-09

    关于修订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认证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近期对CQC/83-831102-2025《消防设施物联网服务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涉及业务小类号:811002。现将修订及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1.认证模式增加顾客调查;2.证书暂停的要求调整为: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由于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二、实施要求1.自2026年1月19日起,CQC将采用修订后的实施规则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2.现有上述业务的证书持续有效,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规则换版。三、 联系方式具体事宜请与CQC上海分中心工程师联络,联系电话:021-6013308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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