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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主要开展:CCC强制性产品认证、CQC自愿认证、CB检测、CE欧盟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批型、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ISO···

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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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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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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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5-11-12

    国家认监委关于提升认证机构数字化 管理能力的指导意见(2025—2029年)

    各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建立健全数字化管理手段和能力,是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为引导认证机构加大数字化基础设施投入,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提高认证关键环节的质量管控能力与效率,现就提升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要求,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和手段,实现质量认证全过程数据可追溯,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以数字化管理能力的提升推动质量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2025年,拟订《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指导质量认证全行业明确数字化管理的工作路径和方向;指导20家以上认证机构发挥数字化管理能力示范作用,全面实现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安全可靠的数据追溯;100家以上认证机构初步实现覆盖认证业务关键环节的数字化管理,认证流程的规范性和数据追溯能力有明显提升。到2029年,《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得到全面落实和应用;60%以上认证机构实现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数据可追溯;指导30家以上的认证机构发挥数字化管理能力标杆作用,运用数字化管理工具赋能认证业务发展,具备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和优质的专业性人才,运用数据分析、数据加工等数字化应用能力服务认证业务创新实践;100家以上认证机构全面实现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安全可靠的数据追溯,认证流程的规范性、认证风险防控得到全面提升;全行业初步建成基于数字化管理的统一、规范、**、可靠的认证服务市场体系。二、建立健全数字化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一)加强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支撑认证机构日常业务运行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是认证机构实现数字化管理的基础手段,体现认证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竞争力。认证机构应根据组织规模、业务特点,不断加强覆盖认证业务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认证申请、审核策划与实施、认证决定、证书管理和证后监督等关键认证活动的数字化管理和数据追溯,完成信息公示、数据上报和统计报告等管理要求,以进一步规范认证流程、增强风险管控、优化认证服务、提高运营效率。认证机构应持续保障必要的资源投入,确保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可用、可靠、可扩展,不断提升数字化管理平台的业务支撑和综合管理能力。(二)建立规范认证流程的数字化管理工作制度。认证机构应围绕认证流程的规范管理,建立清单化的数字化管理工作制度和更新机制,通过制定业务流程管理规范、平台操作使用规范等内部管理性文件,保证认证流程和要素的完整性,强化数字化管理工作制度对规范认证流程的约束作用。(三)提高认证基础数据质量。认证业务基础数据的质量是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能力的核心要素。认证机构应实现对基础数据的收集、产生和加工的规范处理。一是加强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组织名称、组织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务范围等基础数据管理,保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对重要的基础数据实施结构化管理,重点实现手工输入数据的字典化、业务数据的结构化以及审核依据和评价结论的条款化等。三是强化对基础数据的技术校验,重点是基于认证业务领域代码、国家地区区域代码、经济领域分类代码、基础字典等,通过数据类型匹配、数据来源验证、数据自动生成等方式,建立对结构化数据的自动校验手段,最大限度降低手工操作出错率。(四)确保认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一是通过数据备份、数据复用等技术手段,确保认证数据的可靠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二是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确保业务数据处理活动的全过程可追溯。三是鼓励认证机构逐步实现电子档案替代纸质文件,对认证活动产生的记录、报告、结论、证书等档案文件,以不可篡改的文件格式(OFD等)实现电子档案的可靠存储与交换。三、强化数字化管理支持工具的赋能作用(五)认证审核管理数字化支持工具。认证审核活动的实施与管理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关键环节。鼓励认证机构开发和使用数字化审核管理支持工具,**支撑审核活动的可追溯性,减少人员工作量和出错率。一是实现审核活动关键过程的数字化协同与信息确认,做到从审核计划到审核问题关闭过程的多方线上协同,以及审核工作实施与取证环节的线上线下融合等。二是实现审核计划与报告的辅助性自动生成,做到基于线上任务管理的审核任务自动分配和跟踪管理,基于结构化数据的审核方案和报告的自动编制等。三是实现审核问题描述与整改验证措施的智能化匹配和闭环管理。四是实现审核计划、审核结果等应上报信息的自动化、无人工操作的即出即报。(六)认证风险管理数字化支持工具。认证风险管理是认证机构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的基础性管理措施。鼓励认证机构实现覆盖认证活动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认证风险管理。一是将具体的认证风险管理工作措施转化为数字化的认证风险管理模型,将现行的法规、认证规则等要求转化为业务信息流中可识别、可量化的数字化控制点或阈值,通过建立相应的触发和管控机制,实现覆盖认证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管理,重点关注认证机构资质与人员能力的保持和符合性、审核方案与实施的合规性与公正性、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关键环节。二是建立各类人员工作强度数字化模型,动态识别工作强度区间指标,对超过合理区间的认证人员及其认证活动采取风险预警措施。三是建立数字化、自动化风险处置措施,对发现严重风险隐患的认证活动或结果,应触发自动化的证后管理处置措施,暂停或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实现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七)获证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数字化支持工具。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信用管理工具,认证公信力离不开对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鼓励认证机构开发获证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数字化支持工具,实现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和有效利用。一是动态收集获证组织信用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等,通过数据接口、数据库导入等方式,实现对获证组织信用信息的动态收集,自动收集更新获证组织有关的违法失信记录、经营异常等信用信息。二是动态分析获证组织信用信息,重点关注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地址变更、兼并重组等信息,研判获证组织关联证书的相互影响,为认证风险处置提供信息输入。三是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面向行业产业、认证联盟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重点共享获证组织在证书转换、跨机构获证等过程中产生的认证关联信用信息,提升获证组织信用信息应用效率和水平。四、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八)加快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存储与网络是数字化管理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资源保障。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公共数字化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成熟的数字化产品,构建满足认证机构自身发展需要的**、安全、可扩展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一是使用具有充足算力和扩展性的自建或云端服务器等方式,保障各类数字化业务平台的**运行。二是利用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资源,采用多链路组网等技术,实现全国范围**稳定的网络和存储技术保障。三是主动使用我国自主可控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等软件工具。(九)提升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认证机构应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参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规定,确保认证业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安全合规。一是鼓励认证机构自建或租赁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字化管理平台达到等级保护二级以上的技术要求。二是在日常参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认证业务活动过程中,确保不出现任何形式的违规数据出境行为。三是确保获证组织有关信息的数据安全,加强对恶意入侵、篡改破坏、非法获取利用等违法行为的主动防范。(十)夯实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认证机构应积极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提升全员数字化意识和能力水平。一是建立一支兼备认证技术、系统设计、数据分析和数据安全能力的专业队伍,保障数字化管理平台的高质量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行。二是提升全员数字化意识和能力水平,加强数字化技能培训,激励全员积极运用各类数字化工具,全面提升数字化认证服务能力。三是鼓励认证机构在管理层设立首席数字官,负责数字化管理目标的制定、数字化管理平台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等。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示范引导认证机构管理层应加强数字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持续加大资源和要素的投入。国家认监委将对实现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和数据追溯的认证机构,在行政监管工作中直接采信认证机构的追溯数据,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组织分享相关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引导全行业加速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国家认监委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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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5-10-24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修订的公告

    尊敬的获证客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8月31日发布2025 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将于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为**地帮助客户满足新版规则的要求,现将与认证客户密切相关的要求及其变化、影响及后续安排告知如下,敬请阅知。一、 与认证客户有关要求的主要变化(一)认证委托人具备条件(CNCA-QMS-01:2025 5.1.2)(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 书已满一年(适用时);(5)原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 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二)认证合同签订与费用支付(CNCA-QMS-01:2025 5.3.1)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三)认证方案策划相关要求1、 初审阶段时间间隔(CNCA-QMS-01:2025 5.6.1)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 5日,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2、 **阶段审核的要求(CNCA-QMS-01:2025 5.6.2.2)为达到**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 **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 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 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 **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3、 监督审核间隔(CNCA-QMS-01:2025 5.4.1.4)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4、 再认证审核策划要求(CNCA-QMS-01:2025 5.8.2)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建议认证客户在认证认证有效期前2个月完成现场审核,以确保认证资格的持续有效。若在证书到期前最后期限完成审核,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不连续,影响证书使用。(四)认证客户应承担的责任(CNCA-QMS-01:2025 5.3.3、5.3.4、6.1.2、10.5)1、 如实提供认证信息认证委托人和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QMS 及 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2、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获证组织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 通过 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 QMS 认证标志。3、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1)认证合同;(2)审核计划;(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5)审核报告;(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五)最高管理者的参与(CNCA-QMS-01:2025 5.5.3、5.5.4)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须提前提供书面授权,由被授权的**管理层成员代为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审核组将通过面谈等方式,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在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及其对质量方针、目标的熟悉和推动情况。若最高管理者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六)认证资格的保持(CNCA-QMS-01:2025 7.2、7.3)CNCA-QMS-01:2025较16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部分证书资格暂停、撤销的条件有变化,以下节选部分变化情形。1、 暂停认证证书部分变化的情况:(1)Q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2)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 Q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6)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7)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8)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2、 撤销认证证书部分变化的情况:(1)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七)认证标志的使用(CNCA-QMS-01:2025 6.1.2、6.1.3)1、 获证组织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2、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 认证 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 通过 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 QMS 认证标志。二、 规则修订对认证客户的影响与应对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都提出了更明确和严格的要求。认证准入门槛加高,认证审核的规范性要求提升,标志使用与证书维护更严,认证审核中将更加关注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发挥的领导作用,组织的合规性和对GB/T19011标准的持续符合性。为确保获证组织顺利完成新版规则的过渡,请务必重视本次规则修订的变化,积极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工作。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正是您的信任与配合,推动了中国质量认证事业的不断进步。我们将**时间组织认真人员学习新版规则,确保审核质量,协助您顺利完成过渡。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让我们携手迎接**标准、**质量的新阶段!顺祝商祺!体系市场客服电话:010-83886608体系认证各分支机构联系信息:https://ccic.e-ciie.com/cn/2018/branch_1016/2.html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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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5-10-24

    关于开通电力变压器绿色产品认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研发并推出了电力变压器绿色产品认证业务,具体信息如下:认证项目:电力变压器绿色产品认证适用范围:电力变压器产品的绿色认证,适用的产品包括额定频率为50Hz、电压等级为10kV~35kV的油浸式和干式变压器。申请类别:713024认证规则:CQC53-461210-2025 电力变压器绿色产品认证规则依据标准:CQCPV13007-2025 电力变压器绿色产品认证技术规范CQC产品认证五部已经开始受理该产品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项目工程师联络。联系电话:010-83886177  张恺     010-83886465  张广跃邮箱:zhangkai@cqc.com.cn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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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5-10-15

    关于开展2025年度CNAS实验室和检验机构随机专项监督工作的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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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5-10-15

    关于一般用途隔离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执行新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GB/T 19212.5-2025《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其组合的安全 第5部分:一般用途隔离变压器和内装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GB/T 19212.5-2011(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对涉及此标准的认证规则CQC11-461213-2022 《一般用途隔离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安全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涉及小类号001001。现将规则修订及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 规则主要修订内容1、 认证依据标准GB/T 19212.5-2025替代旧标准GB/T 19212.5-2011;2、 适用范围中的一般用途隔离变压器额定电源电压由“不超过交流1100V”改为“不超过交流1000V”;3、 增加GB/T 19212.1-2023的相关条款内容。二、 执行新版标准要求: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 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我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于本通知发布日期后、**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和证书换发工作(新旧版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见附件),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6年11月30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3、 对于2025年9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4、 获证后监督按照证书所列规则和标准执行。5、 各相关实验室应尽快向我中心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我中心产品认证一部开始受理新版标准的认证申请后,企业可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www.cqc.com.cn)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一部工程师联络:联系电话:010-83886948。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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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5-10-15

    关于修订电子产品节能认证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确保同质同类业务认证要求协调一致、表述精简规范,中心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实施指南》(认秘函〔2025〕12号)相关要求,将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对应的7项认证规则合并修订为CQC31-452425-2025《清单电子产品节能认证规则》,将不在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对应的9项认证规则合并修订为CQC31-452627-2014《电子及测控产品节能认证规则》(具体合并情况见下表)。合并修订后原有认证类别号保持不变、认证要求基本不变。具体内容如下:一、 业务范围及实施规则变更情况表1 CQC31-452425-2025《清单电子产品节能认证规则》涉及的认证类别及原认证规则认证类别号修订前认证规则修订后认证规则主要变化内容701001计算机节能认证规则CQC31-452425-2025《清单电子产品节能认证规则》修改认证模式、监督人日数等内容,详见CQC31-452425-2025 “前言 制修订记录”。701006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节能认证规则701008计算机显示器节能认证规则701009扫描仪节能认证规则701321平板电视与机顶盒节能认证规则702104数字投影机节能环保认证规则701005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节能认证规则表2 CQC31-452627-2014《电子及测控产品节能认证规则》涉及的认证类别及原认证规则认证类别号修订前认证规则修订后认证规则主要变化内容701042服务器节能认证规则CQC31-452627-2014《电子及测控产品节能认证规则》修改认证模式、监督人日数等内容,详见CQC31-452627-2014《电子及测控产品节能认证规则》 “前言 制修订记录”。701002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 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节能认证规则701003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节能认证规则701043以太网交换机节能认证规则701046硬盘录像机节能认证规则701047彩票销售终端节能认证实施规则701048多媒体显示终端节能认证规则701053热老化试验箱节能认证规则701106不间断电源节能认证规则701337LED 显示单元节能认证规则二、 实施要求1、 按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心按修订后的认证规则实施认证。2、 现有上述业务的证书持续有效,采用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规则换版。三、 联系方式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二部工程师联络,联系电话:封谦 010-8388630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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